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立。6.6.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灭火剂除外)。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从 1211 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 1211 回收系统。取出的 1211 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露点-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 1的要求:
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红色,内框线粗0.2mm,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 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结构:二氧化碳灭火器筒体采用合金钢经特殊工艺加工而成,重量比碳钢减少了40%。具有操作方便、安全、易于保存、轻便美观等特点。
适用场合:适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及气体的初起火灾,也可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常应用于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所,以及对精密电子仪器、贵重设备或物品维护要求较高的场所。
适用范围: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在使用时,应首先将灭火器提到起火地点,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度。使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换,所有需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换。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 GB4351.1-2005 中 6.13.3 的要求,否则应换压力指示器,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换。防尘盖应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换。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换,并符合密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