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窗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在防火间距不足的两建筑物外墙上,或在被防火墙分隔的空间之间,需要采光和通风时,应当采用防火窗。
国内销售的防火窗有两个大类:一种是不仅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完整性,并具有隔热功能的防火窗;另一种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完整性,但不具有隔热功能的防火窗。从防火功能来说,这两类防火窗均可用于外墙窗户。通常,外墙面的数量比较少,只要外墙窗户在火焰或高温的作用下能够保持完整性、不破裂,外部火焰引燃上部楼层内部物品的可能性较小,通常情况下,采用透光性不会因时间而变化的C类防火玻璃和防火窗框制作的防火窗就可以满足防止火焰从外部向室内蔓延的要求。但是,在以下的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建议采用具有隔热功能的防火窗。
(1)下部楼层为商场、库房等火灾荷载很大的场所,
(2)下部楼层的窗户为落地窗,或窗户尺寸很大时。
(3)外墙为呼吸式幕墙结构(或大型广告牌)。
(4)外墙保温系统的材料和构造不满足合编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时。
火玻璃可选用充入了防火液的不影响防火窗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规定:
(1)防火窗采用钢材制作,分为**(耐火极限1.20h)和乙级(耐火极限0.90h)两种。
(2)防火窗主要应用于建筑的防火墙上,要求采用能自行关闭的**防火窗。
(3)靠近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水平距离小于2m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除住宅外,其他建筑的厨房均应选用乙级防火窗。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隔墙上开设窗口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3]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框架与防火玻璃之间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火灾时能起到防火隔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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