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条 单位应当将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六十一条 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项、*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单位,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六十六条 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公司服务内容编辑
员工招募、入职体检
根据客户公司需要招募派遣员工或客户自行招募合适的派遣员工,为客户企业提供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咨询,解答和协调处理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时传达较新政策法规和动态信息。并组织面试通过员工到市甲等医院办理入职体检。
用工登记、保险缴纳
根据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保险及公积金,并为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录用和退工手续;
工资发放、工伤申报
根据客户工资制度和按月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负责承办容员工的工资发放,并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向国家统筹缴纳的款项。并负责向**申报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理赔事宜。
政策咨询、争议处理
为客户提供风险防范,提前预防各种劳动争议风险的出现,当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为客户解决各种问题。劳动法咨询及为企业提供突发事件的处理建议。 向企业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咨询业务并协作企业处理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