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日本为例,日本在劳动法规上对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将允许企业使用工的岗位严格限制在26类岗位之内,且将其中24类岗位的派遣服务时间限制在一年以内,即使重新签订派遣合同,工人派遣的总时间也限制在3年以下。
日本《**工人派遣业适当运行和改善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简称“工人派遣法”)限定可派遣的工作包括:
(1)信息处理系统开发或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和制作;
(2)机械、仪器和设备的设计和制图;
(3)广播视听设备的操作;
(4)广播节目制作等;
(5)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字机和电传机的操作;
(6)口译、笔译和速记;
(7)管理人员秘书;
(8)文书档案和分类;
(9)市场研究及结果分析;
(10)会计;
(11)海外贸易和国内商务文件起草;
(12)需要高级专门技能的机器使用或操作;
(13)室内、汽车站、码头和机场做游客迎送服务的导游;
(14)为房屋提供清洁服务;
(15)房屋设施的操作、检查或维修;
(16)房屋、场所来访人员的接待和引导,或停车场管理;
I
四大原则
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也不适宜签订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